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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CW 11.12.遗嘱人死前向法院提交遗嘱原件.
监护或控制遗嘱正本而不知道立遗嘱人死亡的人, 可否将遗嘱盖上印章送交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存档. 遗嘱人经证明无误后,可以撤回原遗嘱. 其他任何人, 包括遗嘱人的代理人或监护人, 在证明有充分因由后,可否在法院命令下撤回已存档的遗嘱正本. 应要求并出示遗嘱人死亡证明的核证副本, 书记员应将档案开封. 本条并不妨碍提交未加盖印章的遗嘱,也不改变知悉立遗嘱人死亡的人提交遗嘱的任何责任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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将遗嘱交存书记的目的,是为遗嘱提供一个安全的地方. 法律并没有规定遗嘱必须交存书记. 书记接受遗嘱作妥善保管,并不能保证遗嘱内任何条文的有效性, 接受也不会以任何方式增强意志的力量或效果. 遗嘱是遗嘱人死前盖章的文件,经确认无误后方可向遗嘱人公布. 任何人, 包括遗嘱人的实际律师或监护人, 只有在法庭命令下,才可撤回正本遗嘱. 应要求并出示遗嘱人死亡证明的核证副本, 遗嘱可能会成为公共记录.

申请费: 每份加盖公章的遗嘱或附录每份20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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